境外旅行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分公司
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成员及适合旅行的中国公民个人和外国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 年龄为1 至70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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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保范围
- 在本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包括乘坐飞机、火车等合法运营交通时发生的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残疾及支出的医疗费用;因急性病所导致的死亡及支出医疗费用;因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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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保险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或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拘捕。
- 被保险人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或中暑。
- 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的感染者除外)。
- 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三、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 期间除外
- 被保险人从事劳务活动或以医疗为目的的旅行期间。
-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叛乱期间。
-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 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于海军、空中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期间。
-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期间。
-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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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别的县级行政管辖范围或直辖市目的地进行境内旅行之日。
四、 保险责任的开始与终止
本保险合同为单次旅行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 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 保险期间届满之日;
- 被保险人完成境内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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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承保确认书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保险事故证明(签字加盖旅行社公章)
- 其他索赔单证:(单证必须为原件,或分割单)
(1) 意外死亡:死亡证明、户口消遣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遗体费用处理清单;
(2) 意外残疾或烧伤: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残疾或烧伤诊断书
(3) 医疗费用:救治医院出具的病例、诊断证明、医药处方、缴费正式收据、住院费用清单、用药明细单;
(4) 物品丢失:警察局证明原件及其相应的中文翻译、物品损失清单及相应发票;
(5) 第三者责任:公安部门证明、第三者索赔申请、损失清单及相应发票; - 保险人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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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索赔手续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 日内通知保险人。索赔单证包括:
- 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金
- 急性病身故
- 医疗费用补偿(每人每次免赔额500 元)
-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 身故遗体送返(其中丧葬保险金以15,000 元为限)
- 托运行李丢失
- 托运行李延误(超过12 小时延误)
- 行李和随身物品丢失
- 旅行证件丢失(每次免赔额100 元)
- 航班延误(每12 小时延误赔偿250 元)
- 旅程取消或缩短
- 亲友慰问探访(包括每日津贴300 元)
- 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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